结合银发〔2017〕235号、银办发〔2018〕130号和银发〔2018〕164号文规定,(1)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: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%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;通过人事、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;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。
(2)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%合伙权益的自然人。
(3)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。
(4)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%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。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,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。